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畜禽遗传地理信息系统(畜禽遗传资源普查信息系统)
发表日期:2024-12-25

山东省种畜禽生产经营管理办法(2016修正)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规范种畜禽生产经营行为,保障种畜禽质量安全,维护种畜禽生产经营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种畜禽,是指经过选育、具有种用价值、适于繁殖后代的畜禽及其卵子(蛋)、胚胎、精液等。

山东省种畜禽生产经营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223号)(一)删去第十七条第二款。(二)将第二十条修改为:“申请人取得生产家畜卵子、冷冻精液、胚胎等遗传材料的生产经营许可证,应当向省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省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6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

第三条 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畜禽品种资源保护、选育和种畜禽生产、经营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办法。农户(包括农场职工)自繁自用种畜禽的除外。第四条 县级以上畜牧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种畜禽管理工作。

第一条 为了加强我省种畜禽生产、经销和使用的管理,提高种畜禽质量,加速实现畜禽良种化,提高畜牧业生产水平,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山东省范围内从事生产、经销和使用种畜禽的单位或个人。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根据《种畜禽管理条例》和《种畜禽管理条例实施细则》规定,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国务院畜牧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畜禽良种繁育体系布局认定的国家重点种畜禽场及畜禽原种(纯系)场、曾祖代场、种公牛站,均按本办法办理《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

山东省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办法2005年山东省人民政府实施的办法《山东省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办法》是2005年2月4日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177号公布,根据2016年2月26日《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山东省种畜禽生产经营管理办法〉等4件省政府规章的决定》修正)的治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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